種兔場建設標準
種兔場建設標準
前言
家兔生產逐漸由傳統的生產方式向規模化、集約化和專業化生產發展。為提高規模兔場的綜合生產水平、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種兔場建設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根據國內種兔的生產現狀與種兔場的建設經驗提出的。
本標準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農業大學、山東省農業科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福昌,侯明海,姜文學。
種兔場建設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種兔場的建設規模、場址選擇與建場條件、規劃與布局、工藝與設備、兔舍建筑、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等。
本標準適用于種兔場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J 39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959 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種兔的配套
現貨養兔生產中,許多采用品種(系)育種、系間雜交的方法來制種。生產中將各世代、各親本群的相互關系統稱為“種兔的配套”或配套系。
3.2、祖代種兔場
專門飼養祖代兔的兔場為祖代兔場。
3.3、父母代兔場
專門飼養父母代兔的兔場為父母代兔場。
3.4、密閉式兔舍
又稱無窗兔舍,外圍護結構密封,舍內環境可人為控制與調節的兔舍。
3.5、開敞式兔舍
外圍護結構為開敞或有窗,環境條件主要*自然條件,可輔人工調控的兔舍為開敞式兔舍。
3.6、室外籠養兔舍
在露天環境條件下放置兔籠,籠頂設蓋,籠內養兔,兔籠和兔舍合二為一。
3.7、哺育舍
專供飼養哺乳期仔兔的兔舍。
4、要求
4.1、建設規模
4.1.1、建場要求
種兔場建設應根據建設地區資源、建設地區和周邊地區市場需求量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技術、經濟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4.1.2、建設規模要求
種兔場的建設規模以年出欄兔或存欄基礎母兔的數量表示,按下表1劃分建設規模。
表 1 種兔場建設規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年 出 欄 兔 (只) ≤5000 5000—20000 ≥20000
年存欄基礎母兔(只) ≤200 200—800 ≥800
4.2、選址與建場條件
4.2.1、地勢、地形及面積
地勢高燥,地下水位2m 以下;背風向陽,避開產生空氣渦流的山坳和谷地;地面平坦或稍有坡度,坡度1%—3%;地形開闊、整齊和緊湊,不過于狹長和邊角過多;可利用自然地形地物如林帶、山嶺、河川、溝河等作為場界和天然屏障。
一只基礎母兔及其仔兔按1.5平方—2.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一只基礎母兔規劃占地8平方米—10平方。
4.2.2、土質
種兔場土壤質量符合GB 15618的規定。
4.2.3、水源
種兔場水源水量充足,水質符合GB 5749 的要求,便于保護和取用。
4.2.4、社會聯系
種兔場建在居民區之外,保持500m以上距離,風向處于居民區的下風頭,地勢低于居民區,避開居民污水排出口,遠離化工廠、屠宰場、制革廠、牲口市場等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地方,且避開其下風處。
交通便利,距重要道路300m以上(如設隔墻或天然屏障,距離可縮短至100m),距一般道路100m以上。
保障電力供應,*近輸電線路,同時自備電源。
4.3、規劃與布局
4.3.1、規劃的基本原則
建筑緊湊,同時考慮將來技術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種兔場的分區
種兔場建筑設施必須明確分為生產區、管理區、隔離區三個,各區之間界限明顯,聯系方便。管理區占全場的上風和地勢較的地段,依次為生產區,隔離區建在下風和地勢較低處。
生產區包括各種類型的兔舍和有關生產輔助設施;管理區包括工作人員的生活設施、辦公設施及生產輔助設施(飼料間、車庫和防疫消毒設施等);隔離區包括獸醫室、病死兔處理間和糞尿處理設施。
各個功能區之間的間距大于50m,并用防疫隔離帶或墻隔開。
4.3.3、道路設置
種兔場與外界需有專用道路連通,場內主干道寬5.5m—6.0m,支干道寬2m—3m。場內道路分凈道和污道,凈道不能與污道通用或交*,隔離區必須有單獨的道路。道路應堅實,排水良好。
4.4、工藝設備
4.4.1、確定工藝技術方案和設備選型的原則:
有利于衛生防疫,滿足糞污減量化、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和環保要求,有利于節水、節能,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設備外觀整齊、便于清洗消毒、安全衛生,有利舍內環境控制、觀察和管理兔群,優先選用性能可*的定型產品,宜采用計算機輔助管理、現代化通訊及自動監測等技術和配套設備。
4.4.2、種兔場采用籠養的飼養方式。設置種兔舍、仔兔哺育舍、幼兔(育成)兔舍。
4.4.3、種兔舍和幼兔(育成)兔舍采用自動飲水裝置。
4.4.4、人工上料,食槽喂料,設置或不設置草架。
4.4.5、清糞采用人工或機械清糞。
4.5、兔舍建筑
4.5.1、建筑形式
4.5.1.1、兔舍的建筑形式應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因地制宜采用敞式兔舍(敞棚)、半開敞式兔舍或密閉式兔舍,密閉式兔舍實行“全進全出”制。
4.5.1.2、兔舍內兔籠的排列可以用單列式(二層或三層重疊兔籠)、雙列式(二層或三層重疊兔籠)和多列式(單層或兩層兔籠)。
4.5.2、兔舍朝向和排列
兔舍采取南向,但可根據當地情況向東或向西偏轉15度以內;兔舍之間平等排列;兔舍間距不少于兔舍高度的1.5—2倍。
4.6、配套設施
4.6.1、飼料供應
4.6.1.1、飼料加工間和飼料庫的配置應符合保證生產、加速周轉和合理儲備的原則。
4.6.1.2、種兔場建設項目內配置的飼料加工間應與建設規模相適應,并配以主、輔料庫等必要的設施。
4.6.2、給水排水
4.6.2.1、供水設施選用無塔衡壓供水裝置或能保證供水壓力為1.5kg/平方米—2.0kg/平方米的水塔進行供水。
4.6.2.2、場區內應用地下暗管,雨雪采用明溝排放,兩者不得混排。
4.6.2.3、管理生活區的給水、排水按工業民用建筑有關規定執行。
4.6.3、供暖、通風與降溫
仔兔哺育舍應考慮供暖,種兔舍在夏季應因地制宜設置降溫設施;兔舍一般采用自然通風方式,兔舍跨度大時采用機械通風。
4.6.4、供電
電力負荷等級為三級。當地供電條件滿足不了三級負荷時設置自備電源,自備電源的容量應滿足全場計算用電負荷的二分之一。
4.6.5、場內通訊
種兔場內應設置通訊聯絡設備。
4.6.6、場內消防
4.6.6.1、兔場應有經濟合理、安全可*的消防措施,按GBJ39的規定執行。
4.6.6.2、采用生產、生活和消防合一的給水設施。
4.7、衛生防疫
4.7.1、種兔場應有完整的防疫體系,各項防疫措施完整、配套、簡潔和實用。
4.7.2、兔場周圍有圍墻,并有綠化隔離帶,生產區入口設車輛消毒池和消毒間,進入生產區的人員車輛應嚴格消毒。
4.7.3、飼料間設在生產區與管理區之間,場外飼料車嚴禁進入生產區。
4.7.4、污水糞便處理區及病死兔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在隔離區內,與生產區隔離,病兔尸體處理按GB 7959執行。
4.7.5、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兔舍設置防護網。
4.8、環境保護
4.8.1、新建種兔場必須進行環境評估。確保種兔場不污染周圍環境,周圍環境也不污染兔場。
4.8.2、新建種兔場的糞便和污水處理設施應與種兔場的建設同步進行。
4.8.3、種兔場糞便須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加以合理利用,經無害化處理的糞肥符合GB 7959 的規定后,方可運出場外。
4.8.4、種兔場污水必須經過以生物降解為主的處理,處理后排放時符合GB 8978 或GWPBX的規定。
4.8.5、種兔場應對場區內的空氣、水質、土壤等環境參數定期進行監測,評價環境質量,并及時提出和采取相應的改良措施。
4.8.6、場區空氣污染物含量不超過GB1455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