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安放電網獵捕野豬獲刑十個月
4月13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獵案,當庭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為捕食野生動物,事先準備了禁止使用的電捕獵工具。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重慶市南川區金山鎮某村禁獵區內安放電網獵捕野豬1只。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該村另一地點禁獵區內安放電網,于次日凌晨2時許將深夜進山的汪某某電傷,同時獵捕到野豬1只。1月18日凌晨3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撥打110報警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分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工具智能數控莊園守護機1臺、絕緣桿10支、鋰電池1臺及獵獲物野豬(死體)1只。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狩獵工具為禁用工具,其使用電力狩獵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野生動物的方法。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獵的地點位于金佛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非核心區)及金佛山世界自然遺產緩沖區范圍內,屬于禁獵區。
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獵獲的野豬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規定的“三有”野生動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野生動物是維持生態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通過劃分禁獵區、確定禁獵期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保護。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槍支、電力、毒藥、炸藥、鐵夾、鳥網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無視國家法律,以身試法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