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皮野生動物(獸類)馴養繁育利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1 、為規范毛皮野生動物(獸類)的馴養繁育利用行為,進一步改善其養殖條件,保證動物福利,提高其生產水平和產品質量,促進毛皮野生動物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3 、毛皮野生動物(獸類)(以下簡稱毛皮動物),主要指以生產裘皮為目的,人工養殖的獸類野生動物,包括水貂、銀狐、藍狐、赤狐、北極狐、貉、獾等野生動物及其雜交后裔。
二、范圍
1 、毛皮動物養殖場的場區建設、飼養管理、衛生防疫、取皮加工、環境保護、檔案和信息管理、動物福利等技術管理標準。
2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現有的以及所有擴建、改建和新建的毛皮動物養殖、取皮加工和技術服務等單位。
三、場區建設
1 、場址選擇
背風向陽,遠離居民區 500m 以上,遠離水源 1000m 以上,遠離其它動物飼養區,飼料來源便捷,水電充足,水質符合飲用標準,交通方便,環境安靜,場區及周邊地區無疫情。
2 、建筑布局
依據毛皮動物的生活習性、生態特點、飼養管理和取皮加工等需要,養殖場應劃分功能區和具備相應設備設施。
( l )管理區
管理區應位于養殖場的上風口處,包括辦公室、宿舍、食堂等生活設施。
( 2 )生產區
包括棚舍、籠舍、飼料室、冷藏室、工具房、取皮加工室、獸醫室等設施。
① 棚舍
棚舍建筑要求通風采光、避雨雪,在棚舍設計、建造和改造的過程中,應考慮光照條件、空氣質量、地理位置、水源條件等各種環境因素,創造適合毛皮動物生理特點的生活環境。棚舍建設應該根據場地實際情況,在確保采光和通風的條件下,自行確定走向和長度。棚脊高 2.6 ~ 2 .8m ,棚檐高 1.4 ~ 1.6m ,棚寬 3.5 ~ 4.0m ,棚間距 3.5 一 4.0cm 。
② 籠舍
籠舍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 45cm 。籠舍設置采食和飲水設施,同時應保證毛皮動物的安全舒適及活動需要。水貂、狐、貉、獾種獸籠舍規格見附錄一。水貂種獸活動面積不低于 27O 0cm 2 / 只;狐、貉、獾種獸活動面積不低于 63O 0 cm 2 / 只。水貂、狐、貉、獾皮獸箱規格見附錄二。水貂皮獸活動面積不低于 18O 0 cm 2 / 只;狐、貉、獾皮獸活動面積不低于 5400 cm 2 / 只。
③ 飼料間
飼料間大小視養殖規模而定,應具備飼料洗滌、粉碎、攪拌等加工設施,要防水、防潮、防鼠、防火。
④ 獸醫室
獸醫室應能滿足毛皮動物疾病預防、檢疫、化驗及治療的需要,規模應與飼養種群相配套。
⑤ 取皮加工室
取皮加工室應滿足毛皮動物處死、剝皮、刮油、洗皮、上楦、干燥等操作的需要,規模應與飼養種群相適應。
⑥ 化糞池及垃圾處理場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相應條款要求設置。
3 、種獸及種源基地建設
( 1 )種獸
可以作為種獸的毛皮動物個體要求品質好,譜系清晰,質量優良,并不斷更新血緣。種獸的年齡結構要合理。
( 2 )引種
引進的種獸必須具備種獸條件,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嚴禁從疫區引種。種源運輸應使用專用運輸籠具,符合國家有關野生動物運輸管理的要求,防止運輸過程中出現動物死亡、逃逸及糞便滲漏。水貂的運輸籠具為 5 個一組,尺寸不小于 25x50x 120cm ;狐、貉、獾運輸籠具為 3 個一組,尺寸不小于 30x60x 90cm 。運輸籠具內設間隔板,每間放置種獸 1 只,內置水盒,鐵板托底。
( 3 )種源基地
養殖場密集和養殖業發達地區應建立優良的毛皮動物種源基地,種源基地應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防疫條件;有完整的育種資料;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種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并對其定期檢查。
四、飼養管理
各養殖場(戶)必須建立并執行相應的規章制度,飼養管理工作應依據各種毛皮動物不同生物學時期的生理特點和營養需要科學進行。 ]
1 、營養飼料
要求飼料品質新鮮,品種穩定,營養豐富,無毒無害,適口性強,飼喂制度和方法科學合理。根據毛皮動物不同生物學時期的生理特點和營養需要,制定滿足其生長發育、繁殖和換毛需要的飼料配方,保證營養全價。嚴禁飼喂腐敗變質的飼料。
2 、飼養管理
飼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滿足毛皮動物不同生物學時期的營養需要,創造一個有利于其生活、生長、繁殖和換毛的環境條件。養殖場應根據規模進行崗位設置,職責分明,在飼養和生產過程中應確保人員和毛皮動物的安全。獸群應該按照毛皮動物的品種類型、年齡性別、生活習性和生理需求進行科學擺布,保證其籠舍的清潔衛生,嚴防其他有害物種侵襲 , 供應清潔的飲水。冬季在籠箱內添加墊草,夏季做好籠舍遮蔭防暑工作,保證其有一個冬暖夏涼的生活環境。
3 、技術力量
養殖場從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認證。規模化養殖單位應配備飼養、管理、獸醫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衛生防疫
1 、預防接種
每年 1 、 7 月份分別對獸群和分窩 15 天以后的仔獸進行犬瘟熱、病毒性腸炎疫苗的預防接種,對狐、貉、獾還應增加注射腦炎疫苗。
2 、消毒
養殖場門口應設置消毒槽及消毒室,所有人員須經消毒后方能進人養殖場。對飼料加工用具、飼養用具、場地及籠舍應定期消毒。
3 、檢疫
嚴禁從疫區引進毛皮動物或購買飼料,對新引進的毛皮動物,須經兩周以上的隔離飼養,經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場混群飼養。當懷疑毛皮動物發生傳染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時,必須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以便盡快做出妥善處理,場內要進行緊急消毒、隔離和封鎖。
4 、衛生要求
確保飼料、飲水、籠舍、場地、飼料加工設施及飼養用具的衛生,定期清理、洗刷和消毒。
5 、尸體處置
因非傳染性疾病死亡的毛皮動物尸體必須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因傳染病或疑似烈性傳染病死亡的毛皮動物尸體,還必須依法焚燒或消毒后深埋處理。
六、取皮加工
具備獨立處死、剝皮條件的單位,可自行設立取皮加工室;不具備該條件的養殖場(戶),應選擇適宜地點設立集中取皮加工點,統一取皮加工。在毛皮動物養殖戶達到 100 戶以上的鄉(鎮)應至少建立一處集中取皮加工點;養殖戶未達到 100 戶以上的鄉(鎮),可自行建立集中取皮加工點,未建立的,養殖場(戶)應到其他取皮加工點實施統一取皮加工。
1 、取皮時間
一般情況下,水貂毛皮在 11 月下旬至 12 月上旬成熟;狐、貉和獾毛皮在 12 月上旬至中旬成熟,毛皮動物的取皮工作需經毛皮成熟鑒定后進行,嚴禁對毛皮尚未成熟的動物進行提前取皮。
2 、處死方法
毛皮動物處死應采用安全、人道、環保的方法,保證其在不出現激動、驚嚇、痛苦的情況下實施,應避免對其他動物的干擾,防止其他動物受到驚嚇。
( 1 )電擊法
對狐、貉等毛皮動物在嘴部和直腸施以電擊,導致其立刻失去知覺后死亡,電擊設備應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進行操作。
( 2 )藥物法
用氯化琥珀膽堿( 50 倍稀釋,按每千克體重 1 毫克的劑量)或其他類似效果的麻醉劑,經肌肉注射使毛皮動物快速形成全身深度麻醉后死亡。使用單位應加強藥物管理,確保用藥安全。
( 3 )窒息法
在封閉的室箱內,用一氧化碳或類似氣體(濃度至少達到體積比 1 % ) ,使毛皮動物在缺氧條件下,快速昏睡后死亡。
3 、剝皮
剝皮操作應在毛皮動物死亡 30 分鐘后進行。嚴禁在毛皮動物尚未徹底死亡的情況下剝皮。剝皮后的毛皮動物酮體應妥善處理,合理利用,嚴禁隨意處置。
4 、刮油
在刮油過程中,應避免損傷和污染毛皮。
5 、洗皮
洗皮應采用脫脂鋸末在轉鼓內進行,先洗皮板、再洗毛被,最后在轉籠內脫去鋸末,轉鼓和轉籠速度 18 ~ 20 轉/分,分別運轉 5 ~ 10 分鐘。
6 、上楦
采用標準規格植板,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嚴禁過渡拉神。水貂皮楦板規格見附錄三;狐、貉、獾皮楦板規格見附錄四。
7 、烘干
一般采用設備風干的方法,烘干溫度為 18 ~ 25 ℃ ,相對濕度 55 ~ 65 % ,烘干時間 12 ~ 24 小時。嚴禁毛皮在高溫( > 28 ℃ )或強烈日光照射下進行干燥。
8 、皮張尺碼標準
水貂、狐、貉、獾皮張尺碼標準見附錄五。
七、環境保護
定期清理糞便,集中堆放處理。污水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標之后,方可排放。規模化養殖場(戶),須對糞便、垃圾等進行無害化處理。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污水、糞便等滲人地下。
八、檔案和信息管理
各養殖場(戶)必須制定并執行相應的規章制度,建立相關技術檔案。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飼料計劃、飼料單、飼料用料統計表、譜系表、配種計劃表、生產登記表、配種記錄、產仔記錄、體長體重測量記錄、獸群清點表、發病記錄、治療記錄、疫苗接種記錄、育種方案、配種方案、取皮方案、血檢方案、疫苗接種方案、皮張等級尺碼統計表。
規模化養殖單位和各集中加工點,須具備計算機檔案管理條件,包括獸群存欄狀況、繁殖育種、飼養管理、疾病防治、取皮加工等方面的檔案材料。
九、動物福利
應提供毛皮動物適宜的生存壞境、必要的自由活動空間、充足的食物和飲水;在運輸毛皮動物過程中,應盡量縮短運輸時間,保證其不受傷害,運輸籠具必須滿足毛皮動物生活的基本要求;取皮時必須采用人道、安全的處死方法,禁止使用擊打、敲擊等不規范的處死方式。禁止噪音等不良條件妨礙毛皮動物身心健康,以及各種虐待毛皮動物和侵害毛皮動物福利的行為。
十、技術服務
在毛皮動物養殖、取皮加工、利用的集中區域,應當設立毛皮動物養殖、利用單位(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毛皮動物養殖利用技術服務機構,應至少有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領域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并具有上網查詢政策、技術、市場等信息的設備和條件。
十一、本規定解釋權
本規定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