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動物防疫法》解讀六:監督管理、 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
本篇解讀最后四章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關于監督管理主體。
原法的監督管理執法主體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本次修訂中根據中央改革精神,監督管理執法職責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剝離,回歸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地,在法律責任中,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也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調整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七十六條,關于監督檢查措施。
本條有變動的是第一款第三項,即關于補檢的規定。對于是否應當對未檢疫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救措施,此處不深入討論。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審草案中本已取消了補檢規定,二審草案又恢復了原法表述,最終表述與二審草案也不完全相同。深究起來,關注的焦點在于是否應對動物實施補檢。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動物補檢的規定與原法的規定就不完全一致;2018年3月公布的農業農村部第2號公告,又進一步收緊了檢疫出證條件。可見,對于是否實施補檢,參與法律修訂的相關方或存在分歧,目前的表述應是協調后能為各方接受的結果。無論如何,基層從事動物檢疫和監督執法的人員,對于補檢應持慎重態度,并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的有關規章、規程執行。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條,關于檢疫工作保障。
通過對比本條第一款與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似能觀察到制度選擇的傾向性。原法規定的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很明確是為了更好落實強制免疫制度;修訂后的規定,則說明目前更側重于強化對檢疫制度的執行落實。
這種轉變的背后,一方面是因為基層檢疫工作體系確實較為薄弱,在機構改革特別是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受到較大影響,鄉鎮畜牧獸醫站劃歸鄉鎮政府管理后官方獸醫“無人可用”的情況進一步加劇,加強對檢疫工作的保障已經成為當前動物防疫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強制免疫的責任主體本就是飼養者,應由其自行實施免疫注射,政府部門更多履行監督職責,村級防疫員存在的法理基礎并不很強,即便確實需要組織這樣一支隊伍,也更應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行,由飼養者付費(新增第八十二條和刪除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可能基于同一考慮)。本次修訂在這一款上的表述變化,應是體現了上述兩方面原因。
但毫無疑問,地方政府肩負的動物防疫職責中,保障動物檢疫工作正常有效運轉是必然的重點,必須認真對待。否則,按照第八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未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或未保障檢疫工作條件的,是可以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關于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處罰措施。
本條除提高罰款標準外,新增第二款在本法中首次增加禁止或限制從業的規定,這在《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中已經被使用,效果是明顯的。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一是程度較為嚴重,存在較高的引發、傳播疫情風險,二是性質較為惡劣,一般屬于故意違法行為,應予重處。對故意違法屢教不改的,作出禁止或限制從業的處罰是很有必要的。
第九十八條,關于未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行為的處罰措施。
本條的重點是新增了五項違法情形:1、集貿市場不具備防疫條件,2、未經備案運輸動物,3、未按規定保存運輸信息,4、跨省份引進種用乳用動物未隔離觀察,5、未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其中,1和4是原法有規定但未設罰則,新法施行后監管部門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執法;2、3和5則是本次修訂新增制度的相應罰則。這里還是要強調,雖然運輸動物只需備案,不是行政許可,但由于設置了相應的罰則,實際上也是“長牙齒的”,必須引起相關從業者的重視,要依法開展動物運輸相關活動。
第一百零一條,關于違反限制調運規定行為的處罰措施。
本條非常明確地規定,對違反規定將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高風險區調入低風險區的,不僅沒收運輸費用和動物、動物產品,還要處以罰款。與此相同的還有第一百零二條,對未經指定通道跨省份運輸動物的,直接對運輸人處以罰款。運輸業者應高度重視這兩條規定,避免發生違法行為進而遭受嚴重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執業獸醫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本條需要關注的是,雖然第八章取消了獸醫執業注冊的許可事項,主管部門不再發放獸醫執業證書,但在第二款中明確規定,違法情形嚴重的將直接吊銷執業獸醫資格證書。這一處罰的嚴厲程度比原法更重,震懾作用更強,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執業獸醫要高度重視這一調整,切莫以身試法。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境外等效性評估。
實施等效性評估是便利動物、動物產品貿易和運輸的一項國際通行規則,一國按照國內標準對國外的無疫區、生物安全隔離區或特定區域實施等效性評估,可在被評估國存在特定動物疫病或特定動物疫病風險的情況下,開放貿易或運輸準入。我國已有等效性評估的成功案例,就是位于廣東的從化無馬屬動物疫病區,先是得到歐盟的評估認證,成為可短暫進口馬匹至歐盟成員國的第三組別國家/地區;又由內地對香港進行等效性評估,允許香港馬匹依照規定進入從化無疫區。無疫區、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等效性評估關系到國際貿易和經濟利益,備受關注。近期中法兩國領導人通話議定的事項中,就涉及到這一問題。
第一百一十二條,關于實驗動物的例外規定。
本條對實驗動物在動物防疫方面作出例外規定,是因為實驗動物與家畜家禽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在各類實驗中廣泛使用的SPF級動物,其繁育、飼養條件極為嚴格,飼養過程中不可能實施強制免疫等防疫措施,因此在本條作出例外規定,以避免本法與實驗動物管理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